歌舞娱乐场所审批业务手册

来源:市文广新局时间:2017年07月04日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的咨询、受理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

1.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设立场所

(1)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文化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

1.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2个及以上地点或者场所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在不同地点或场所分别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同一歌舞娱乐场所只能申领一张《娱乐经营许可证》;

3.同一建筑物内隶属同一经营主体的场所,应当由该经营主体统一办理一个《娱乐经营许可证》;分属不同经营主体的,应当分别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4.经营者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5.应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娱乐经营许可证》。

(八)批准文书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九)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改扩建申请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立、改扩建申请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十)审批服务

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十一)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酒泉市行政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0937-5928396

3.网上咨询:http://www.drjdwx.com/

4.信函咨询:酒泉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科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行政指导(有地方建议将行政指导改为行政咨询,缩减办理时间)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要求其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二)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6.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7.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三)实地检查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四)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

(五)听证

1.听证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3.听证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审核与决定

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七)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九)变更

1.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并按照设立申请的审批流程办理: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2.娱乐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3.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十)延续

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一)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十二)补证

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发放新证: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歌舞娱乐场所?

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

(二)第七条所指的居民楼、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如何理解?

答:由于娱乐场所的设立可能对居民、学校、医院和机关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产生影响,因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对娱乐地场的设立地点有一定限制。何为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呢?《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规定如下:

居民楼是指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

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

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

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机关是指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

(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指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如何理解?

答:娱乐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型公共场所,设立地点理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保持安全距离。为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对娱乐场所的设立地点有一定限制。何为危险化学品仓库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如下:

危险化学品仓库是指储存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的装置或设施。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四)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距离如何把握?

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较大,所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学校、医院、机关与娱乐场所之间的最小距离。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的距离及其测量方法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五)娱乐场所的审批是否有准入标准和总量、布局的要求?

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对歌舞娱乐场所的准入设定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标准,即: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标准,但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歌舞娱乐场所无总量控制和布局规划的要求。

(六)娱乐场所的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如何认定?

答: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娱乐场所时需要提供的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既可以是房产权属证书,也可以是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文件。

(七)歌舞娱乐场所可以使用什么样的歌曲点播系统?

答: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曲库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的禁止内容,不得含有有关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不得与境外曲库连接。

(八)如何理解行政指导环节?

答:《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明确规定:“行政指导是文化行政部门受理设立娱乐场所申请前为筹建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是给筹建人设立场所的参考。行政指导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行政指导意见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行政指导是文化行政部门提供的一种行政服务,不是审批娱乐场所的法定环节。

(九)一幢大楼一至三层为商业用途,四层以上为公寓或住宅,一至三层能否开设娱乐场所?

答: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如果四层以上为公寓(公寓的房屋属性为非居住),那这幢大楼未含住宅,一至三层可以开设歌舞娱乐场所;如果四层以上为住宅,这幢大楼属于商住楼,一至三层不能开设歌舞娱乐场所。

(十)幼儿园、大学周边能否开设娱乐场所?

答:《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规定:“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大学不属于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范畴,其周边可以开设娱乐场所。

(十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门诊部周围能否开设娱乐场所?

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分别规定医院周围不得设立娱乐场所。《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明确: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取得医疗构执业许可证的门诊部是不得设立床位的,应当不包括在医院范畴内,其周围可以设立娱乐场所。

(十二)娱乐场所与居民区(楼)之间有距离上的限制吗?

答: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居民住宅区,对含有住宅的建筑、居民住宅区周围并没有距离上的限制。

(十三)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张某能开办娱乐场所吗?

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犯赌博罪的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内从业。张某因为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不属于条例禁止的情形,他可以申请开办娱乐场所。

(十四)在娱乐场所审批程序中,文化部门应如何履行听证程序?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娱乐场所时应当举行听证。文化行政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材料后,对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拟设立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娱乐场所设立听证公告》10日并固定公告证据。在公告期间,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节的要求组织听证。公告期间如无异议,应当如实记录公告情况。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不举行听证。

(十五)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现场验收应做好哪几项工作?

答:文化行政部门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现场验收时,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对经营场所地理位置进行现场查看;

2.对照申请人提交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进行现场审验;

3.制作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十六)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颁布之前已经设立的娱乐场所如何换证?

答:若娱乐场所不涉及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场地,可以直接到文化行政部门换领新证。若涉及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场地,则应按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