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时间:2017年12月04日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网络游戏市场的不断扩大,它所带来的深层次问题也日益显露:未成年人沉迷导致学业及身心健康受损,少数网络游戏产品文化价值观导向偏差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等等。为有效地解决网络游戏市场的突出问题,文化部于2008年启动了《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办法》的基本原则、相关概念

  (一)基本原则

  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要“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概念

  1.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及其他终端形式运行的各种网络游戏。

  2.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3.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三、进一步强化网络游戏内容管理

  1.实施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和国产网络游戏备案是内容管理的基本制度。

  2.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建立自审制度,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3.《办法》规定“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四、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制度规范

  《办法》对网络游戏的研发、推广、运营、消费、终止等全流程经营活动进行了制度规范,并着重对当前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一)加强网络游戏未成年人保护。一是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二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三是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四是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二)规范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

 (三)完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及交易管理措施。《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

 (四)加大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