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审批业务手册

来源:市文广新局时间:2017年07月03日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文艺表演团体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的咨询、受理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20个工作日。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八)审批服务

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酒泉市行政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0937-5928396

3.网上咨询:http://www.drjdwx.com/

4.信函咨询:酒泉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科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申请设立内地方控股、港澳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三)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变更

如变更演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如变更投资者,应提交: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新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延续

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八)补证

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发放新证: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九)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相关问题

(一)何谓文艺表演团体?

答: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单位。

(二)文艺表演团体对人数有要求吗?

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没有规定文艺表演团体人数。

(三)文艺表演团体可以做什么?

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可以自行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举办演出活动,也可以参加组台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成立满2年,举办过营业性演出,且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还可以邀请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自行举办的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