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来源:市文广新局时间:2017年09月06日
一、新闻出版管理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市文广新局 | 轻微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1-3万元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4-5万元 | ||||
较重 | 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