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违规经营互联网上网业务

来源:市文广新局时间:2016年11月01日
类  别 行政处罚 办事指南 承办机构 文化市场管理科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擅自变更名称、住所、法定哇各位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违法行为依法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拟处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权罪追究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