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

来源:市文广新局时间:2016年03月11日

  一、适用范围

  二、申请事项

  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屋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筹建期限:20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参照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6.改建、扩建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1)注销申请书;

  8.补证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实地检查

  申请设立、改建、扩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及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地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情况登记表》。

  筹建、设立阶段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四)公示

  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五)决定

  (六)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收费。

  (一)办理地点

  2.部门地址:酒泉市行政服务中心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1.窗口咨询:(地址)酒泉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服务窗口

  (四)投诉监督

  电话号码:0937—2650689

  十二、相关问题

  (一)“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是指自上网服务场所所在建筑物出入口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文化行政审批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测时,一时无法准确测定的,由申请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专业测量。对于那些交通行走距离明显远大于200米的,则不必进行专业测量。

  (二)在乡镇上找到一处房屋,准备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用,但是没有房产证,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精神,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对于设立上网服务场所房屋性质问题,可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的相关规定,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准备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机场所开在同一房屋内,应该如何进行审批?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因法律规定的监管内容及设立要求不一样,审批时,必须要求两个场所的进出通道要进行物理隔离,不得互通。

    (四)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所审批程序中,为什么要出具“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答: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业主不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擅自增加机器台数。为了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因此要求业主在申报材料时提交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通过的“场所内机器摆放平面图”,这样就明确了场所内机器摆放位置和机器台数,为文化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提供了依据。 

  (五)为什么要公示,公示时间如何计算?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的有关规定,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必须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立即将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是包含在在20个工作日之内的。也就是说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机关应当作出决定,公示期间,如果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时间则另计。

  (六)负一楼及三楼以上能否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答:文化部门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时对此没有限制。但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于人员聚集场所,其设立要符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规定,因此,只要该场所取得公安消防的合法手续后,应当可以按正常程序审批。

  (七)如何现场核查?

  答:设立、变更事项需要审批机关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的,审批机关要认真做好核查工作。 

  设立(变更)筹建前勘察: 

  1.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2.熟悉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3.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 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4.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5.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核查理由; 

  6.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

   对于一时难以界定的如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距中、小学距离等,应由专业测绘部门出具报告,予以证据补充。

  7.填写行政许可核查记录表。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最终审核前验收:通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平台对该场所的服务器在线率、客户端安装率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费系统与文化接口配置情况进行监测;查验场所地址、面积、机器台数是否与筹建意见书一致;是否按照消防平面图设置的位置摆放。填写《行政许可核查记录表》。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